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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條款與條件COVID-19 的情況

(我們將根據政府最新通知更新這部分條款和條件)

  • 所有已確認的預訂均不予退款。若因政府防疫政策而無法提供服務,預訂只能在1年內改期,且不接受任何退款要求。

包船時間及地點路線

  • 租船時間為白天 8 小時,晚上 4 小時。

  • 出發地點默認為中環九號碼頭。如需更改出發地點,請提前告知我們。

  • 如果顧客在接載時間後兩小時仍未出現,預訂將自動終止。恕不退款。 

  • 包船費已包含前往南丫島、香港島或清水灣的燃油。航行至其他地點將產生額外的燃油費用。 (例如西貢+$3000)

付款條件

  • 只有收到 50% 定金後才會確認船隻。

  • 預訂一經確認,不得因任何原因更改或取消。

  • 客戶一旦確認預訂,所選擇的船只將不可更改。預訂確認時指定的船只為最終安排,不得更改。

  • 最後付款必須最遲在租船前 1 週支付,否則押金將被沒收。

  • ​未入住和自願取消預訂均不予退款。

食品&飲料

  • 食品和飲料訂單必須提前 7 天確認。

  • 我們的食品和飲料由第三方餐飲公司提供。 Party Yacht Hong Kong Limited 對任何食物和飲料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

  • 僅當客戶向我們訂購餐飲時才提供盤子、餐具和杯子。

  • 費用包含 4 袋冰(10 磅/袋)。額外冰塊+$100/2袋

天氣

  • 若出發時間前2小時出現三號颱風信號或黑雨,我們將在6個月內安排改期。改期僅適用於最初預訂的同一艘船。

  • 根據香港航運條例及基於安全理由,當租賃期間懸掛黑色暴雨信號或三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時,船東有權提前返回。不會提供任何補償和退款。

  • 食物和飲料由第三方提供,不能因天氣原因取消。如果需要重新安排包船時間,我們將安排送貨到客戶地址。食品和飲料不予退款。

  • 顧客必須為訂購的飲料以及因天氣取消和改期而收取的額外費用支付額外費用。

機械問題

  • 如果在包船日前發現任何機械問題,我們將重新安排包船時間。

  • 如果旅途中出現機械故障,船長會盡力將客人送回。若使用時間已達到總租賃時間一半以上,則不提供改期服務。

  • 包船隻能重新安排一次。

額外開銷

  • 加時:+$2000/小時

  • 攜帶寵物 +$300/隻

    • 寵物只能留在室外區域,否則將收取額外清潔費(第三者保險不包括寵物)

    • 所有寵物必須戴上口罩或遮蓋物

    • 寵物主人須對寵物造成客戶或員工的任何損害或傷害承擔全責,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清潔費用和法律責任。

  • 為 DJ 提供電源 +$2000

    • ​DJ 必須攜帶自己的設備和揚聲器上船,船隻只提供電力。 

    • 船上音響系統不能被插入任何 DJ 設備。

  • 額外攜帶1米以上充氣玩具+$500/個

  • 快艇套餐包括香蕉船和尾波滑水 +$4500/4小時(僅限提前預訂)

  • 客戶應負責支付對遊艇、家具或設施造成的任何損壞的維修費用。

​​

船隻規則和規則客戶責任

  • 不允許攜帶水煙上船,一經發現,船將返回碼頭送客人,且不予退款。

  • 船上不允許攜帶毒品,如果發現,船將返回碼頭並通知警方。

  • 乘客必須自行負責確保攜帶上船的任何財物的安全。

  • 客人應攜帶離開船上的所有物品。所有留下的物品我們都會將其作為垃圾清理。

  • 顧客應保持船隻清潔,否則將收取清潔費(如嘔吐)

  • 租船期間可能會拍照以用於宣傳目的。如果您不希望我們拍攝任何照片,請提前告知我們。

  • 船長擁有在船上做出決定的唯一權利,並可以向工作人員和船員發出指示。客人應有情況出現。

  • 發生魯莽或危險行為後,船長保留返回碼頭的權利。

  • 船長保留控制船上音樂音量的權利。

  • 發生危險天氣後,船長保留返回碼頭的權利。

 

票務活動

  • 所有門票的購買均視供應情況而定,並將在收到付款後得到確認。

  • 除非另有說明,門票不可轉讓且不可退款

  • 如果活動被取消,持票人有權根據活動組織者的決定獲得退款。

根據海事處法例規定第548D章第6條﹕第IV類別船隻所受的限制

(1)除在符合以下情況下外,不得使用第IV類別船隻 ——
(a)由船東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或
(b)(如該船隻已出租予任何人)由承租人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
(1A)第IV類別船隻不得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除非該船隻的運作牌照有批註,顯示處長已批准該船隻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 (2020年第68號法律公告)
(1B)如第IV類別船隻的船東擬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該船隻為擬用於涉及載客的服務的用途出租,該船東須在就該船隻申請運作牌照或為該運作牌照續期的時候 ——
(a)表明該船東擬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該船隻出租;
(b)向處長提交以下文件的副本:第(3)(a)款提述的檢查證明書或驗船證明書及第(3)(b)款提述的保險單;及
(c)尋求處長批准該船隻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 (2020年第68號法律公告)
(1C)處長如批准第IV類別船隻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則處長須在該船隻的運作牌照上作出表明該事的批註。 (2020年第68號法律公告)
(1D)如第(1A)款就某船隻遭違反,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每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2020年第68號法律公告)
(1E)在過渡期內,違反第(1A)款並不構成第(1D)款所訂的罪行。 (2020年第68號法律公告)
(1F)就第(1E)款而言,過渡期指自2020年8月1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 (2020年第68號法律公告)

(2)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不得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第IV 類別船隻出租 ——
(a)該船隻根據書面租船協議或書面租購協議的條款出租;
(b)上述協議載有一項清楚述明以下事宜的警告 ——
(i)承租該船隻的人如不遵守《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第6(5)(b)條,即屬犯罪;
(ii)承租該船隻的人應仔細閱讀該規例第6條(第(1)、(2)及(4)款除外);及
(iii)上述協議內何處載有該等條文的全文;
(c)上述協議的內文或附件載有本條(第(1)、(2)及(4)款除外)的全文;
(d)(b)及(c)段提述的警告及條文全文採用上述協議餘下部分所採用的同一語文,並且須以顯著方式於上述協議內呈示;及
(e)上述協議由船東及承租該船隻的人簽署。
(3)除非有以下文件就作為某類型而領有證明書的第IV類別船隻具有效力,否則不得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該船隻為擬用於涉及載客的服務的用途出租 ——
(a)根據《驗船規例》規定屬該類型的第IV類別船隻須有的、證明該船隻適合用於該服務的檢查證明書或驗船證明書;及  (2004年第63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4號第23條)
(b)在顧及上述擬用於的服務下,根據本條例第VA部規定屬該類型的第IV類別船隻須有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  (2005年第24號第23條)
(4)如第(1)、(2)或(3)款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每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凡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將第IV類別船隻出租 ——
(a)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須確保 ——
(i)有關書面租船協議或書面租購協議存放於該船隻上;及
(ii)(如該船隻運載任何乘客)第(3)款提述的檢查證明書或驗船證明書及保險單、或它們的核證副本存放於該船隻上;  (2005年第24號第23條)
(b)承租該船隻的人須確保在他管有該船隻的整段期間內 ——
(i)該船隻除了由他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外,並無作其他用途;及
(ii)(a)段提述的文件存放於該船隻上;及
(c)在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下,船長須出示(a)段提述的文件以供查閱。
(6)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5)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7)承租第IV類別船隻的人違反第(5)(b)(ii)款即使是可歸因於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違反第(5)(a)款,他違反第(5)(b)(ii)款亦不僅因此事而屬有合理辯解。
(8)為施行本條,在以下情況下,第IV類別船隻即視為由某人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 ——
(a)在該人是一名個人的情況下,該船隻是用於運載該名個人、他的家庭成員、親屬、朋友及僱員以及他的僱員的家庭成員、親屬和朋友,以作他們的遊樂用途;或
(b)在該人是會社、公司、合夥或組織的情況下,而該船隻是用於運載該會社、公司、合夥或組織的成員及僱員,以及該等成員及僱員的家庭成員、親屬和朋友,以作他們的遊樂用途。
(9)如某人根據租購協議承租第IV類別船隻,而該人憑藉第9(b)條於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內獲指名為船東,則第(3)及(5)款不適用於該租購協議,而該等條文亦不在關涉該協議的範圍內適用於該船隻。

通過購買我們的服務,與會者承認他們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

如有任何爭議,派對遊艇香港有限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最新版本:2022年4月20日

​船隻出租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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